养老机构备案是行业准入的法定前置程序,也是规范运营的重要基石。本期专栏整理民政部官方答复,对养老机构备案新规进行权威解读,助力申办人知政策、明路径、少跑腿,安心合规办机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所需要件,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为准。
答: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属于上述范围的即为养老机构。
关于养老机构备案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答: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答: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养老机构在收住老年人后,且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是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
关于新建养老机构资格的问题,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申请成立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获批后,取得登记证书,获得了主体资格。至于备案,不是开展服务活动,或者收住老年人的前提条件。
答: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形式。
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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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那么请问租赁住宅或使用自有住宅,吸纳少量老人进行日常照料,床位数在10张以下、提供全托服务的养老服务场所是否需要办理证照?如需办理,应该办理哪些证照?在哪些部门办理?行业主管部门是哪里?
养老机构无证无照(未登记未备案)经营,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登记及备案手续,应当由哪个部门根据什么法规查处?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有关要求,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据此,对无证无照养老机构经营的查处,根据其对外宣称的名义,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养老机构登记后不进行备案,经督促要求后仍不备案的,民政部门是否有执法权力取缔关闭,是否有相应规章制度要求
答: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的备案不具有强制性,民政部门不能因为养老机构登记后不备案就予以取缔。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养老机构办理备案不再需要提交消防、食品等相关证件。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备案从性质上属于报备,不属于审批,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补正后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备案。
养老机构登记后但无法办理消防、食品等相关证件,在其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是否可以给其办理备案,如不允许备案应由哪个部门牵头根据什么法规查处,如可以办理备案,养老机构的安全隐患无法整改应怎么处理?
答:养老机构备案后,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在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同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答: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2018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因此,养老机构备案不具有强制性,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现后,将依法督促其及时办理备案,并纳入监管范畴。对已登记未备案养老机构的消防、建筑、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领域相关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为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答:需要备案!审批已经取消!
答:审批是指建筑竣工验收,食品卫生许可等带有准入性质的许可。
来源:民政部官网 三亚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