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气候治疗和康养协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挖掘海南的气候和优质环境资源,大力发展海南的气候治 疗与康养,使其成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有效实现途径,省政协于2023年12月6日成立了海南省 气候治疗和康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省民政厅为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政协办公 厅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协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对接工作。

协会由省政协原副主席吴岩峻担 任会长,副会长由省政协、省卫健委、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等单位的 相关领导6人组成,现有个人会员132名,单位会员42个。

海南省气候治疗和康养协会章程

海南省气候治疗和康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气候治疗和康养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养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行业性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托省政协平台,团结气候治疗和康养领域各方力量,推动海南气候治疗和康养科研工作,研究制定气候治疗和康养行业标准,协助政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人才培养、培训、宣传推广海南优良独特的气候和环境对健康长寿的重要作用,促进行业内部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我省康养及大健康产业健康发展,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政协办公厅,日常工作由海南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瑞泽办公楼二层2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负责组织监测分析有利于发展气候治疗和康养的气候环境条件;研究制定海南省气候治疗和康养行业标准;协助政府研究制定气候治疗和康养发展规划;加强气候治疗和康养行业自律和管理;促进气候治疗和康养行业内部合作与交流;开展气候治疗和康养科学研究;加强气候治疗和康养人才培养;宣传推广海南优质的气候和自然环境对健康长寿的作用;重点服务和扶持海南大健康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受行政单位或企业的委托负责组织对气候治疗和康养企业进行分类评级。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所在地区、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由单位会员指派人员担任,在协会履行职责。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会的职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发展,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

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表决产生理事,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指派人员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表决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根据需要聘请国内顾问和海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说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四条 需要本会会长做出决定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荣誉;

(三)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领导理事会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捐赠;   

(二)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六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